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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及住宅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时间:2016-08-09 08:13来源:未知点击:
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栖身之地,为确保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的相对稳定和农民权益不受金钱的左右,国家的政策法律对此作了许多特别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这一规定,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其法律地位就像“一夫一妻”一样,超过了就违法。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使农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既然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就必须十分的珍惜它、爱护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出卖、不得转让,否则,再申请宅基地的,政府不予以批准,最终导致自己失去栖身之地。
  二、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住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最近,国土资源部也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同时,全国上下正在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也重申: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不能售给城镇居民,农民的生存权利不受金钱剥夺。鉴于此,城镇居民千万别存侥幸心理,农村住房确实是买不得。否则,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极有可能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三、农村住宅不能抵押贷款。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不仅不能出售给城镇居民,而且农村村民本身还不能用作抵押贷款。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很显然,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那么农村村民的的住宅也同样不能抵押。这是因为,住宅不能建在空中,住宅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紧密相连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失去了住宅,就等于失去了宅基地(而失去宅基地,政府是不会第二次批给宅基地的),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如果允许农村住宅可以设定抵押贷款,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到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用作抵押的住宅,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欠债的农村村民就将失去住宅而无栖身之处。所以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不得用作抵押贷款。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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