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路桥梁,保障交通安全和通畅,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6]128号)精神,我市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
自2006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在全省高速公路、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暂按0.08元/吨·公里执行。
西铜、西蓝高速公路费率标准暂按2元/吨·车次执行。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比例80%。
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费率标准暂按2.5元/吨·车次执行。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收费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取通行费。
2、计算办法
正常装载重量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费。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三、收费管理
(一)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二)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三)为了方便收费管理,提高收费工作效率,按照全程取整原则,折算收费标准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四、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载货类汽车按规定行驶计重收费车道,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
五、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批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计量监督、纠纲部门举报反映。
六、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榆林市交通局
200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