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陕西省米脂县人大对县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三名检委会委员拟任人员,因提名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被暂缓任命。
今年春上,由于县检察院主要领导工作调动,之后,又有三名检委会委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制度提前离岗。为了不使检察院工作因人事变动而受影响,县委于5月中旬经考察确定了三名新的检委会委员拟任人选,并推荐到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检察院,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命,县检察院因检察长已调离,即由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将县委确定的三名拟任人选提名到县人大常委会,请求任命。对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按照本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免办法》之规定,对三名拟任人员及所提请任命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后认为:县检察院主要领导调离米脂后,上级组织部门再没有确定新的代理检察长人选,而只是由县委指定了一名副检察长暂时主持工作,现在则由暂时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检委会委员拟任人选,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以否定。因此,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检察院提名的三名检委会委员人选暂缓任命,并向县检察院作出暂缓任命的书面说明,同时将提请任命三名检委会委员的书面报告退回了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