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就榆林城市规划范围内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机关院内不得零星插建个人住宅。改造维修原有建筑,只能在原占用土地上进行。
二、严格控制道路红线。主次干道红线外50米范围内现有低层建筑,所在街道有街景规划的,按街景规划进行扩建和改建;没有街景规划的,待街景规划出台后再进行扩建和改建。
三、严格规范个户建房行为。个户旧房改造或新建住宅,除用于自住外,一律按照开发项目对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严禁个户联建或变相经营房地产。
四、严格规划审批。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成区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连片改造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规划区内需出让、转让的土地,必须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控制指标,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五、规范古城区保护建设。古城区建设要严格遵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翻修旧址必须仿照明、清风格,原址原样进行。
六、严厉打击违章建设行为。严格规划执法,对各种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榆林市规划管理局
20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