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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2016-08-08 22:41来源:未知点击:
  为推进“平安榆林”建设,营造全市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如下:

    一、敦促我市境内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在规定期限内自首。

    三、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扭送投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羁押。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追缉归案,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10   0912---3234428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 林 市人民检察院
榆 林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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