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行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现就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的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以住院病历中的住院通知书、出院记录和长期医嘱登记的住院天数为准。
二、交通、住宿费的支付标准
1.支付范围
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同意转外治疗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
交通费: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确因伤情需要乘坐火车软卧或飞机的,需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同意后,给予报销。
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往返各1天。
三、费用支付: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经办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伤职工住院、转院就医由于伤情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待遇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增长率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