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戒严期限: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戒严区域:全市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景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和其他林草地。
三、戒严要求: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规处罚
(一)对违反本戒严通告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立健全无自控能力人员的监护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五、严控火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国有林场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湿地保护区、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和扫码进入制,并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
来 源 :榆林市人民政府
编 辑 :许颖
校 审 :张校伟、王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