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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新规:举报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犯罪线索

时间:2019-05-08 16:32来源:未知点击:

 

黑恶势力

是影响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

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黑恶不扫 社会难稳

黑恶不除 民心难安

 

“扫黑除恶”

离我们并不遥远

那么

哪些是我们身边的

“黑”和“恶”?

 

别担心

榆林政法,为您普法

我们用一组画风朴实的手绘漫画

告诉您

什么是农村基层存在的

“村霸”

“市霸

“路霸”

……

 

并且提醒您

假如您发现身边有以下行为

请及时向我们举报

如果线索真实有效

那么

您不仅伸张了正义

还或将得到

最高20万元举报奖励

!!!

 

 

假如你是村里一霸,收了一帮小弟,你们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村里什么事都想“管一管”,什么人都想“动一动”,群众虽然对你们恨之入骨,但也拿你们没办法,久而久之,你们也就觉得自己很是威风。

 

 

黑恶势力之一

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乡霸”“村霸”,恶意侵占、霸占国有、集体资产和他人财产的黑恶势力。

 

 

这次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有你二大爷,然而二大爷在村里的口碑实在不咋地,但是他跟你保证只要他当上村支书,以后你在村里就能更逍遥自在,所以你怂恿兄弟们对村民软硬兼施,让他们在村委选举中只能投票给2号,最终二大爷高票当选。

 

 

黑恶势力之二

     非法把持基层政权、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兄弟们在一起吃喝玩乐,开销不小,每次缺钱花了,就跑到附近的村镇“筹点钱”花花,三十五十不嫌少,千儿八百也不怕多,大多数人都抱着一种“破财消灾”的心态忍气吞声,有时想报警,又担心你们打击报复。这样日复一日,你们便更加猖狂。

 

 

黑恶势力之三

    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偷、盗、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基层社会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周边新开工的项目,只要被你们打听到消息,就隔三差五就跑去工地阻工、威胁、敲诈勒索,有时甚至扬言要伤害工人人身安全。不给钱?哼!决不罢休!当然了,电话恐吓、非法拘禁、揭发隐私、散布谣言,这些都可能是你们所擅长的。

 

 

黑恶势力之四

形成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以实现非法目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和实施威胁、敲诈勒索等行为的黑恶势力。

 

 

村里又有新的集体项目要开工了,你仗着二大爷是村支书,计划恶意围标、强行承包项目,你揽不上的工程,其他人想都别想!至于有没有施工或经营资质,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能不能保证,就交给二大爷处理喽。

 

 

黑恶势力之五

     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破坏经济和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上次村里二狗的母亲住院借了点高利贷,现在到期该还了,于是你们上门催债,兄弟们又是打又是砸,二狗家徒四壁,老娘也卧病在床,哭着说你们是害人的高利贷,不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二狗经不住你们棍棒加身,吓得不敢回家。

 

 

黑恶势力之六

     涉嫌聚众赌博、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只要有人给点好处怂恿你们去上访“讨个说法”,你和兄弟们就立刻聚集到乡政府门口闹事,并且威胁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不答应你们的无理诉求,你们就要去县上、市上甚至省上“讨说法”。

 

 

黑恶势力之七

     聚众闹事、煽动、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断桥堵路、组织煽动群体性上访,干扰破坏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严重响应基层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

 

 

每逢遇集,你们就去生意红火的市场向蔬菜摊、水果摊、杂货摊的摊主收取一点“保护费”,当做最近几天的“零花钱”,不交?有你好看的!你们有的是办法让那些不听话的摊主乖乖按时交费。

在集市上,凡是你乐意做的生意,其他同行最好趁早收摊走人,否则嘛……

 

 

 

黑恶势力之八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强占市场,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坐地纳贡、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你和兄弟们平时也没什么正经工作可干,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所以就隔三差五跟邻村以三胖为首的黑恶团伙打打群架,显显实力;跟市场上和你们“抢生意”收保护费的地痞们耍耍棍棒,抖抖威风,进派出所如家常便饭。

 

 

黑恶势力之九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称王称霸、聚众闹事,危害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一方秩序,带有帮派性质的黑恶势力。

 

 

你有个小弟的母亲突发急病,因为当时你正带着兄弟们“工作”,导致没能及时送医,耽误了病情,医院没抢救过来,你就带着兄弟们去医院闹事,又是挂条幅又是摆花圈,叫嚣医院不赔几十万休想息事宁人,吓得没人敢来这家医院看病。

 

 

黑恶势力之十

     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搬弄是非,毁坏医疗设施;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很快,你们无法无天的恶劣行径便被扫黑办所得知,政法单位雷霆出击,一举将“毒瘤”彻底铲除!群众纷纷拍手称快!这时,你们才发现原来自己就是基层“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可惜为时已晚,你们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不久之后,这里的村支书,平时对你们“爱护有加”的二大爷,还有几个平时跟你们关系不错,经常给你们通风报信、对你们行为坐视不管的公职人员也被警车带走了,看来“保护伞”并不好当,“关系网”也并不牢靠!

 

 

“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现在

如何获得举报奖励

了解一下要不要

???

敲黑板划重点

!!!

 

 

假如您在身边发现以上行为,请立即向政法机关举报!如果举报线索真实有效,您将有机会获得最高20万元的奖金!!!下面请看“获奖”条件: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4月28日,市委政法委出台《榆林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

 

       该办法奖励的举报线索内容包括11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等。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应同时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等条件。奖励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受理该线索的扫黑办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及奖励情况予以保密

 

全文在这里

 

 

 
 
 

 

榆林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举报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真假记者等黑恶势力。

 

(十二)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

 

(十三)其他方面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情况。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市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时间为准。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起诉的,视其犯罪性质、情节,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视其犯罪情节,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纪委监委查证属实并以充当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保护伞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以充当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六)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素、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受理该线索的扫黑办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一)市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交由相关政法部门和纪委监委核查,查证属实的,市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市扫黑办主任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委政法委。

 

(二)市级政法单位、市纪委监委、市级各成员单位移送的线索,发现属于奖励对象的,提出对举报人奖励意见,市扫黑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三)经批准后,市扫黑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市扫黑办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市扫黑办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市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举报人本人到市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此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榆林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12—3514199

举报邮箱:ylsshce@163.com

举报信箱:市委大门口、榆林市创业大厦门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榆林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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