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指出,通行车辆应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减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收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收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对前来办理公务的U型车辆,经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免收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可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监督电话如下:029-88455119(陕西省交通厅),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029-88350415(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