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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榆林城区中心区域各类

时间:2016-08-08 17:12来源:未知点击: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城区中心区域范围内各类市场无序经营现象日趋严重,污染城市容貌,制约“双创”工作达标验收,亟待规范整治。为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进度,改善城区中心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在榆林城区中心区域开展各类市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是榆林城区中心区域二马路沿线以西各类市场的市容环境。重点区域为:东至古城农贸市场西墙沿线、西至榆溪河、南至榆阳路、北至迎宾大道。
    二、整治工作重点
    整治范围内各类从事生产、加工、仓储和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指定区域全部进行搬迁,规范经营,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清理违法占地,恢复基本农田。
    (一)市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按照陕西省集贸市场验收标准要求,将现有的存放农产品的各类临时仓储库,统一搬迁至临时规划的农贸市场内,就近解决农产品仓储问题。搬迁后的空仓储库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拆除。
    (二)榆阳区政府负责将二马路区域现有的畜牧养殖户全部搬迁至麻地湾养殖基地。搬迁后养殖户的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拆除。
    (三)市商务局负责将各类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户搬迁至刘官寨再生资源市场及城区内指定的 “六统一”收购网点。搬迁后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拆除。
    (四)市工商局负责将各类玻璃、地板砖等小建材经营户全部搬迁至现有的建材市场。搬迁后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拆除。
    (五)市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按照陕西省集贸市场验收标准要求,将二马路区域内所有钢材、木材、水泥等大型建材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旧家具市场等其他各类加工和修理经营户,迁入华龙建材市场(210国道超卸站南300米处)。华龙建材市场容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就近临时规划市场用地,解决经营场所问题。搬迁后的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拆除。
    (六)整治范围内各类经营户搬迁及临时建(构)筑物拆除后,榆阳区政府负责恢复基本农田,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各类农田设施,做到整齐划一,搞好绿化恢复工作。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整治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户应当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搬迁、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地貌及绿化等整治工作。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2009年4月19日前,二马路区域各类市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全部完成。
    (二)市综合执法局、商务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榆阳区政府,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实施本通告的有关工作,确保整治到位、不留死角。
    (三)市“双创”办、效能办要加大督查力度,按整治进度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对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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