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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7月起取消城乡户口差别

时间:2016-08-08 17:12来源:未知点击:
  □新的《居民户口簿》将不再出现“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字样   
    □12类人员可在榆落户
    □人口统计时,城镇、农村人口只以居住地划分,农业、非农业人口以职业区分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市公安局《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此举意味着我市城乡“二元”户口制将在今年被终止,存在50年之久的农业和非农业户之别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城乡统一、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体系。届时,农民和城镇居民将具有同等“身份”。
    实施细则规定,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县区)办理常住人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市公安部门负责户口的迁移、管理等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自7月1日起,新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移证》将不再出现“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字样,一律打印为 “居民户口”,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类别”代码不变。进行人口统计时只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来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实施细则对12类可以在榆落户的人员户籍申报程序及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这12类人员是: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和收养子女;父母、子女、配偶投靠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院校新生、毕业生和退学转学人员;招聘人才和聘用合同制人员;回原籍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腰包户口和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少教人员。凡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房产证、资格证书、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居(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即可到现居住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据了解,2005年我省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改革意见》,计划用5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市全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体系,明确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办理程序及工作要求,并要求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方便户口办理,今年全市公安机关将推行“朝九晚五”便民制度,户政窗口从早9时至下午5时工作,中午不休息,并实行节假日预约受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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