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边县检察院对非法收购、运输猫头鹰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安立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县检察院查明,安立为绥德县人,捕前在定边县贺圈镇长城林场院内从事收购兔子、山鸡等野生动物。公诉人认定,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安立在靖边县宁条梁镇集市上收购兔子时,以200元的价格收购普通雕鸮(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后公安人员在安立家又搜获普通雕鸮7只,其中4只是安立收购的。
靖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立无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为谋取私利,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